4月21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四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共评议20个判例,来自近期的中超、中甲、中乙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评议组认定其中5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6轮,青岛海牛VS青岛西海岸。比赛第60分钟,青岛西海岸23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疑似手臂触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VAR未介入。
青岛海牛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手球犯规,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青岛西海岸23号队员起跳后手臂处于与对方互相争抢位置过程中的自然位置,属于意外手球,不应视为犯规。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三:中超联赛第6轮,山东泰山VS上海海港。比赛第13分钟,山东泰山7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判山东泰山7号越位犯规,进球无效。VAR未介入。
山东泰山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7号是在对方23号主动处理球后得球,不构成越位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通过VAR查看画面可以看到,在守方队员铲球后,球又接触了攻方山东泰山队员脚部,随后处于越位位置的山东泰山7号得球射门,属于越位犯规,进球无效。裁判员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四:中超联赛第6轮,武汉三镇VS成都蓉城。比赛第45+5分钟,成都蓉城9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疑似手臂触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VAR未介入。
武汉三镇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手球犯规,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成都蓉城9号手臂靠近身体,处于此情形下的自然位置,球在接触其腿部外侧后反弹接触手臂,不应视为手球犯规。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五:中超联赛第6轮,武汉三镇VS成都蓉城。比赛第79分钟,武汉三镇28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成都蓉城2号队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武汉三镇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号推倒本方28号,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成都蓉城2号在防守时与对方队员的身体接触较为轻微,并非武汉三镇28号踢球失准以及倒地的主要原因,不构成犯规。裁判员未判罚犯规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中甲部分:判例六—判例十三
判例十四:中乙联赛第4轮,江西庐山VS贵州贵阳竞技。比赛第59分钟,江西庐山22号队员射门,球疑似接触贵州贵阳竞技44号队员手臂,裁判员判贵阳竞技44号手球犯规,并认定犯规地点处于罚球区内,判罚球点球。
贵州贵阳竞技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44号手球犯规位置处于罚球区外,应判罚直接任意球,不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通过现有视频判断,贵州贵阳竞技44号队员手臂接触球的位置在罚球区外,应判手球犯规和直接任意球。裁判员判罚球点球的决定错误。
判例十五:中乙联赛第4轮,长春喜都VS泰安天贶。比赛第35分钟,泰安天贶踢任意球,球传至对方罚球区内,泰安天贶7号队员与对方守门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泰安天贶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守门员对本方7号犯规,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对方守门员应被黄牌警告。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看,长春喜都守门员出击动作合理,成功触球,且无其他犯规动作。支持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
判例十六:中乙联赛第4轮,长春喜都VS泰安天贶。比赛第76分钟,在长春喜都罚球区内,双方队员争抢球后,泰安天贶33号队员倒地,裁判员判泰安天贶队员越位犯规。
泰安天贶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队员不越位,且对方3号对本方33号实施暴力行为,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对方3号应被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罚,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泰安天贶队未出现越位犯规,裁判员与助理裁判员沟通出现失误,不应判罚越位犯规;双方接触中也不存在暴力行为或其他应出示红牌的情形。其次,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泰安天贶33号率先触球后,腿部下落过程中与长春喜都3号接触,现有视频无法证明长春喜都3号是否构成犯规,支持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
判例十七:中乙联赛第4轮,温州俱乐部VS杭州临江吴越。比赛第74分钟,裁判员先判罚杭州临江吴越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手球犯规,后改判温州俱乐部越位犯规,由守方杭州临江吴越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温州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踢任意球时,本方稍后头顶球的队员并不处于越位位置,不是越位犯规,裁判员不应改变已作出的罚球点球的决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温州俱乐部踢任意球时,其一名队员疑似处于越位位置并在随后与对方队员争抢头球,构成干扰对方队员。现有视频无法证明其在本方踢任意球触球时是否处于越位位置,助理裁判员位置较好,评议组支持助理裁判员的判断,以及裁判员作出的温州俱乐部越位犯规的最终决定。因此不存在后续手球犯规与否的认定。
判例十八:中乙联赛第4轮,兰州陇原竞技VS山东泰山B队。比赛第3分钟,兰州陇原竞技17号队员铲抢山东泰山B队57号队员,后者倒地。裁判员判兰州陇原竞技17号犯规,未出示红黄牌。
山东泰山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7号严重犯规,应予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兰州陇原竞技17号严重犯规,应予出示红牌罚令出场。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红牌。
判例十九:中乙联赛第4轮,武汉三镇B队VS成都蓉城B队。比赛第18分钟,武汉三镇B队55号队员与成都蓉城B队45号队员在成都蓉城B队罚球区附近接触后倒地,裁判员判成都蓉城B队45号犯规,并认定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外,由武汉三镇B队踢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武汉三镇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内,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成都蓉城B队45号防守时率先触球,并无附加犯规动作,不构成犯规。因此不存在犯规地点及是否应判罚球点球的认定。
判例二十:中乙联赛第4轮,武汉三镇B队VS成都蓉城B队。比赛第41分钟,双方倒地争抢球,武汉三镇B队48号队员将球踢出,随后与成都蓉城B队队员接触,裁判员判罚成都蓉城B队队员犯规,并出示黄牌。
武汉三镇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使用过分力量犯规,应予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看,武汉三镇B队48号将球踢出,成都蓉城B队队员沿地面铲球,接触对方队员时有屈膝动作,应视为鲁莽犯规,并出示黄牌,不构成严重犯规,不应出示红牌。裁判员判成都蓉城B队队员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球队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符合申诉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作出错漏判判罚的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